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50年) 第二章 工會的權利與責任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50年) 第十一條 第二章 工會的權利與責任 第十一條 行政方面或資方,如調動或解僱由群眾所選出之工會委員會的委員時,須事先取得各該工會委員會之同意,並由該委員會轉請上級工會委員會批准後,方得實行之。 第十條 目录 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