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50年) 第二章 結婚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50年) 第六條 第二章 結婚 第六條 結婚應男女雙方親到所在地(區、鄉)人民政府登記。凡合於本法規定的結婚,所在地人民政府應即發給結婚證。 凡不合於本法規定的結婚,不予登記。 第五條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