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50年) 第五條
第五條 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結婚:
為直系血親,或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從習慣。
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者。
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經治愈,患麻風或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之疾病者。
為直系血親,或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從習慣。
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者。
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經治愈,患麻風或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之疾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