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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5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結婚

第三條 結婚須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四條 男二十歲,女十八歲,始得結婚。 第五條 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結婚: 第六條 結婚應男女雙方親到所在地(區、鄉)人民政府登記。凡合於本法規定的結婚,所在地人民政府應即發給結婚證。
第二條 目录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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