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50年) 第二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5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結婚 第三條 結婚須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四條 男二十歲,女十八歲,始得結婚。 第五條 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結婚: 第六條 結婚應男女雙方親到所在地(區、鄉)人民政府登記。凡合於本法規定的結婚,所在地人民政府應即發給結婚證。 第二條 目录 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