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1954年) 第三章 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1954年) 第四十一條 第三章 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 第四十一條 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人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設立在本行政區域內不屬於自己管理的國家機關、國營企業和公私合營企業進行工作,並且監督它們遵守和執行法律、法令和政策,但是無權干涉它們的業務。 第四十條 目录 第四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