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1954年) 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委員會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准,可以設立若干專員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機關。
縣人民委員會在必要的時候,經省人民委員會批准,可以設立若干區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機關。
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委員會在必要的時候,經上一級人民委員會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为它的派出機關。
縣人民委員會在必要的時候,經省人民委員會批准,可以設立若干區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機關。
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委員會在必要的時候,經上一級人民委員會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为它的派出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