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1954年) 第三章 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1954年) 第三十九條 第三章 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 省、直轄市人民委員會的各工作部門受人民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並且受國務院主管部門的領導。 縣、市、市轄區人民委員會的各工作部門受人民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並且受上級人民委員會主管部門的領導。 第三十八條 目录 第四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