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1954年) 第三章 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1954年) 第三十八條 第三章 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 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委員會按照需要可以设設立若干辦公機構,協助省長、市長分別掌管人民委員會所屬各工作部門的工作。 第三十七條 目录 第三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