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1954年) 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七條 各廳、局、處、科、股分別設廳長、局長、處長、科長、股長,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設副職。

辦公廳、辦公室設主任,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設副主任。

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委員會各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