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1954年)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 省、直轄市人民委員會的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並,由人民委員會報請國務院批准。

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人民委員會的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並,由人民委員會報請上一級人民委員會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