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1954年)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 市轄區人民委員會按照需要可以設立民政、生產合作、工商管理、建設、勞動、文化教育、衛生等科或者股,並且可以設立辦公室。直轄市、市人民委員會的公安、稅務等局可以在市轄區設立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