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1954年)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三條 縣人民委員會按照需要可以設立民政、公安、財政、糧食、稅務、工商、農林、交通、文化教育、衛生等科或者局,並且可以設立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