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1954年)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 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的人民委員會按照需要可以設立民政、公安、司法、監察、計劃、財政、糧食、稅務、工業、商業、勞動、文化、教育、衛生、體育運動、各項市政建設和公用事業等局、處或者委員會,並且可以設立辦公廳。民族事務較多的直轄市和設區的市按照需要可以設立民族事務委員會。華僑事務較多的直轄市和設區的市按照需要可以設立管理華僑事務的機構。
不設區的市的人民委員會按照需要可以設立民政、公安、財政、糧食、稅務、工商、建設、勞動、文化教育、衛生等科或者局,並且可以設立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