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1954年)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委員會按照需要可以設立民政、公安、司法、監察、計劃、財政、糧食、工業、商業、交通、農林、水利、勞動、文化、教育、衛生、體育運動等廳、局、處或者委員會,並且可以設立辦公廳。民族事務較多的省按照需要可以設立民族事務委員會。華僑事務較多的省按照需要可以設立管理華僑事務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