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四章 各少數民族的選舉 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二十六條 第四章 各少數民族的選舉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的代表名額,均包括在本法第二章各節規定的代表名額之内。 第二十五條 目录 第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