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少數民族代表的選舉:中央直轄少數民族行政單位的代表,由各該行政單位選出;其他地區少數民族的代表,由各省、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