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四章 各少數民族的選舉 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二十四條 第四章 各少數民族的選舉 第二十四條 全國少數民族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一百五十人的名額分配,由中央人民政府参酌國内各少數民族的人口和分布等情況規定之。 在前款規定之外,少數民族選民有當選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者,不計入一百五十人名額之内。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