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 第一節 院長、庭長、審判員 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 第三十三條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 第一節 院長、庭長、審判員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任期四年。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由它選出的人民法院院長。 第三十二條 目录 第三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