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54年) 第三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5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人民檢察院人員的任免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任期四年。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員和檢察委員會委員,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任免。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的人員編制和辦公機構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另行規定。 第十九條 目录 第二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