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54年) 第三章 人民檢察院人員的任免 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54年) 第二十一條 第三章 人民檢察院人員的任免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員和檢察委員會委員,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任免。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分院和縣、市、自治州、自治縣、市轄區的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員和檢察委員會委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任免。 第二十條 目录 第二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