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54年)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任期四年。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和檢察委員會委員,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