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54年) 第三章 人民檢察院人員的任免 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54年) 第二十條 第三章 人民檢察院人員的任免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任期四年。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和檢察委員會委員,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