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54年) 第二章 人民檢察院行使職權的程序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54年) 第十九條 第二章 人民檢察院行使職權的程序 第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為執行檢察職務,有權派員列席有關機關的會議,有權向有關的機關、企業、合作社、社會團體調閱必要的決議、命令、案卷或者其他文件,有關的機關、團體和人員都有義務根據人民檢察院的要求提供材料和說明。 第十八條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