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54年)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監督刑事判決的執行,如果發現有違法的情況,應當通知執行機關給以糾正。

人民檢察院監督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如果發現有違法的情況,應當通知主管機關給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