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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194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

第六條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全體會議選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一人,副主席六人,委員五十六人,並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互選秘書長一人組成之。 第七條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制定的共同綱領,行使下列的職權: 第八條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會議,並領導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工作。 第九條 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和秘書長,協助主席執行職務。 第十條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會議,兩個月舉行一次,由主席負責召集。主席根據需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員的請求,或政務院的請求,得提前或延期召開會議。中央人民… 第十一條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設辦公廳,並根據需要,得設其他附屬工作機構。 第十二條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組織條例,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制定之。
第五條 目录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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