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1949年) 第二章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1949年) 第六條 第二章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 第六條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全體會議選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一人,副主席六人,委員五十六人,並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互選秘書長一人組成之。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