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2011年)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一条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省级绩效评价总得分为该地区评价批次全部项目省级复评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与财政部、水利部核定的省级工作绩效评价得分之和。财政部、水利部将随机进行项目抽查,抽查项目平均得分超过该项目省级复评分的,省级总得分相应增加该分差,作为对该地区省级审定得分;反之,将省级总得分相应减去该分差,作为对该地区省级审定得分。如项目抽查得分与该项目省级复评分差超过20分的,该地区省级绩效评价结果直接审定为较差。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