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对各地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综合评价,评价结果直接与后续项目和资金安排挂钩。

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份,在全国范围内通报表扬,完工项目补齐中央补助资金,给予适当奖励,同时加大后续项目的资金安排规模,适当增加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数量。

绩效评价结果为良好的省份,完工项目补齐中央补助资金。

绩效评价结果为一般的省份,完工项目视情况安排部分中央补助资金。

绩效评价结果为较差的省份,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完工项目视情况扣减中央补助资金,同时减少或暂停后续项目和资金安排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