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绩效评价实行100分制(具体评分标准附后),其中,对省级工作的绩效评价占25分,对具体项目绩效评价占75分。绩效评价结果分四个等级:总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80-90分的为良好;70-80分的为一般;7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差:
将中央专项资金用于规划外项目的;
违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
在审计、稽察和其他相关检查中发现质量、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
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的,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的;
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
项目法人在自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