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章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每年按照本办法规定,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当年担保资金支持重点、资助比例、具体条件、申报组织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担保资金的申请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依据本办法规定和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担保资金申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其他相关资料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文件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担保资金。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担保资金后,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进行财务处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