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经注册会计师专项审计的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