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
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在20亿元以上。
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
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