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
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