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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

第九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工作方案、投资政策的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 按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第十三条 凡已经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项材料; 第十四条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在资金申请报告的上报过程中,如果需要经过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核,应在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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