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