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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批复和下达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申请后,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并可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相关管理规定,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对于同意安排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批复资金申请报告,核定给予项目的投资补助金额。 第十五条 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一次或者分次下达投资计划。对于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分年度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采用贴息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等有息资金总额、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打捆或切块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明确的支持方向、支持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有关工作要求等… 第十八条 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执行、监督管理等应当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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