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申请后,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并可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相关管理规定,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评估。

对经审查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文件,应当予以退回或要求补充报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