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于同意安排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批复资金申请报告,核定给予项目的投资补助金额。

对于资金申请报告与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合并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在下达投资计划时合并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