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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将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实施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条 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和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必要时可以对投资补助和贴息有关工作方案和政策等开展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估评价情况及时对有关工作方案和政策作出必要调整。 第二十二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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