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教育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开展幼儿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组织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的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份),重点支持中西部和东部困难省份,并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 第六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为两类,即“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和“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前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多种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后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健全幼儿资助… 第七条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以下几方面支出: 第八条 “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九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根据资金总量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需要,分别确定“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两类项目资金的规模。 第十一条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根据学前教育基本情况和财力状况分别确定中西部和东部地区资金规模后,按因素法分配到各省份,由各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时,先按中西部省份和东部省份分别确定分配资金规模,再分别按在园幼儿规模、资助制度建立健全、地方财政幼儿资助投入及… 第十三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每年9月底前提前下达各省份下一年度部分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指标;每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正式核定全年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并下达…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接到中央财政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含提前通知预算指标)后,应当在30日内按预算级次分解下达,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或者幼儿园,资金分配结果应当同时录入学前教育相关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拨付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财政部和教育部报送当年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九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第二十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是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省份,在分配当年资金时,“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中的“改革与管理”因素作零分处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类实施目标管理,根据各省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责,分级管理,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定期沟通交流项目实施成效,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质量。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地方特别是县级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总体规划、年度资… 第二十五条 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中西部地区利用农村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教〔2011〕406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中西部地区利用农村小学增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