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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员办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申报和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或者不按规定分配使用专项资金的,经核实后,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 第十九条 各地区应当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参考依据,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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