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或者不按规定分配使用专项资金的,经核实后,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并由财政部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该地区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 引用法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