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地区应当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参考依据,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