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员办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申报和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