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06项“公共租赁住房”和07项“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