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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六条 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06…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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