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办法(201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不按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发出对账单;

伪造、变更或提供虚假对账单;

不按规定核对和反馈对账信息或反馈虚假对账信息;

对账中发现问题不及时核查原因并予以更正;

不配合相关单位核查和解决对账中发现的问题;

对账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和信息安全规定。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人员,造成财政资金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处以罚款。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预算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并适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代理银行,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并适用《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