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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办法(2011年) 第十章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1. 《××银行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会计对账单》(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2. 《××银行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会计明细对账单》(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3. 《××银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月报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4. 《××银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明细月报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5.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月报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6.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会计对账单》(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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