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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23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7月16日印发的《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8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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