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