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六章